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271执13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陈玉兰申请杜新民健康权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兰,杜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271执13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玉兰。被执行人:杜新民。本院在执行陈玉兰与杜新民侵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杜新民依据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甘0271民初1100号民事判决书应支付陈玉兰各项损失30775元、案件受理费568元,合计31343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杜新民名下无登记土地使用权、无登记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登记有铁北街区8栋住宅一套。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杜新民属退休职工,每月退休金为3719元,属有固定收入人员,同时也是精神残疾人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妻子无业,儿子属肢体残疾人员,并享受社会保障。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500元;被执行人于2017年1月16日交款500元、5月10日交款1000元。执行中,本院穷尽各种执行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要求执行被执行人的退休金。经本院查证,与杜新民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无固定收入,家庭成员中有两人有疾病,在被执行人的退休金之外还需享受社会保障才能维持其家庭生活,属无财产可供执行情形。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若其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可申请司法救助。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建忠审判员  王占华审判员  师玉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建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