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24民初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肇庆市金晖富康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怀集分公司与黄雅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市金晖富康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怀集分公司,黄雅弟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24民初640号原告:肇庆市金晖富康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怀集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怀集县怀城镇解放北路交通大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4736179859H。负责人:刘克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碧聪,男,汉族,1979年2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被告:黄雅弟,男,汉族,1972年9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原告肇庆市金晖富康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怀集分公司(以下简称金晖出租车公司)与被告黄雅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晖出租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碧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雅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晖出租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交回车辆粤H×××××给原告办理报废手续;2、被告支付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0年3月31日,被告与原告签订《肇庆市金晖富康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怀集分公司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书》,承包期限为2006年12月4日至2014年12月3日。可是被告至今都未履行合同约定,合同期满也未交回车辆粤H×××××给原告办理报废手续,如果继续上路行驶,会造成较大的交通安全隐患。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始终借故不归还车辆,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黄雅弟书面答辩称,被告于2010年租赁了原告的粤H×××××出租车是事实,但被告租赁不到一年就经过原告的同意将车辆租赁合同转让给了怀集县马宁镇塘岗村委会的某某权,具体名字记不清楚了,后来也没有跟他联系过。肯定是原告公司人员变动没有核实情况,但是原告有被告转让给某某权的档案手续的,被告与原告已无任何租赁业务关系,希望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但被告黄雅弟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黄雅弟的身份证、出租车经营合同书、经营合同补充协议、经营合同目录、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公告、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等证据客观真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3月31日,以原告为甲方与乙方黄雅弟签订了《肇庆市金晖富康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怀集分公司经营合同书》(以下简称《出租车经营合同》),主要内容为:一、由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统一办理的用于营运经营的型号为长安SC7130出租小汽车一辆,车辆上牌日期2006年12月4日,车辆号牌为粤H×××××;二、该车辆的所有权属于甲方所有,由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甲方统一管理下合法、遵章营运;三、车辆经营年限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期限为捌年;四、合同责任期限为2006年12月4日起至2014年12月3日至,签订合同时一次性缴纳八年承包全款,期满后,甲方无条件收回该车的营运手续及附属设备,车辆退出营运后实际报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残值归乙方;五、在合同履行期内,乙方必须向甲方缴纳以下各项费用:(1)代征代缴费用,含①车船使用税240元/年;②税金106元/月(2000元定额纳税);③养路费1000元/年,本项费用如遇国家收费政策调整,则按调整后的缴费标准执行。(2)①综合服务费800元/月;②电召服务费120元/年;③保险费:投保的项目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公司实际情况所规定的险种投保,以保单载明的金额为准。六、车船使用税、养路费、保险费按年度缴纳,必须在约定时间到期前一个星期内一次性向甲方全额缴交费用。七、税金、电召服务费、综合服务费等按月缴纳。……八、如乙方逾期缴交上述第五条约定各项应缴费用的其中一项,每逾期一日,乙方需向甲方赔付人民币伍拾元(Y50元)的违约金;如逾期十天末缴清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收回车辆经营权及营运手续,合同保证金以违约论,不予以退还,并不作任何赔偿,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追偿乙方欠缴的款项和费用,……。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均依合同约定履行至2014年12月。合同到期后,被告未将车辆返还给原告。原告于2014年12月4日在《西江日报》邗登公告,声明粤H×××××车辆已于2014年12月3日24时已到法定报废期,敦促承包经营者于2014年12月4日24时前将车辆、车载附属设备及证件交回原告公司办理报废手续、逾期不交回公司私自运行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后果及法律责任均由经营者自负。但被告至今仍未将车辆交还,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本案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出租车合同书,合同内容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虽然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时没有明确约定车辆营运期满后车辆须返还给原告,但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的使用权的合同,在租赁有效期内,承租人可以对租赁物占有、使用、收益,但不能任意处分租赁物,当租赁期满,承租人要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且粤H×××××出租车已于2014年12月3日到强制报废期限,应按法律规定进行强制报废,但办理车辆报废手续需要车辆所有权人亲自办理,原告作为车辆所有权人,其主张被告返还车辆合法合理,故本院予以支持。虽然被告书面抗辩称粤H×××××出租车已经过原告同意将车辆租赁合同转让给他人,但被告无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而且原告亦不予确认,故本院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至于合同约定报废后残值归被告的问题应由原、被告双方在车辆报废后另行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黄雅弟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粤H×××××号出租车返还给原告肇庆市金晖富康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怀集分公司。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黄雅弟负担。由于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本院不作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玉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 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