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3执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市融利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融利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3执保53号申请执行人: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舒兰市。法定代表人:石义,董事长。被执行人:吉林市融利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崔仑,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融利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了(2017)吉0283民初1026号民事判决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7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舒兰市人民法院(2017)吉0283民初1026号民事判决书所有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汝成审判员 王险峰审判员 任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鳕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