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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执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宏鑫混凝土公司与盛景投资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巢湖市宏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巢湖盛景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保196号申请人:巢湖市宏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巢湖盛景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绍玉,该公司总经理。巢湖市宏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巢湖盛景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巢湖市宏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巢湖盛景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6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巢湖市宏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巢湖盛景投资有限公司价值36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蒋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