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21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荆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荆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3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索镇中心大街28号。负责人:耿庆涛,行长。被执行人:荆兰,女,1973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桓台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荆兰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桓台县人民法院(2016)��03民终5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 军审判员 巩象才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