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谢亮亮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亮亮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82刑初517号公诉机关沁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亮亮,男,1986年5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沁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沁阳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5月22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5月27日由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沁检公诉刑诉〔2017〕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亮亮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予以立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胜利、王建强、被告人谢亮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1日22时40分,被告人谢亮亮酒后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沁阳市沁龙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王召乡里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谢亮亮的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03.68mg/100ml。到案后,被告人谢亮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谢亮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受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提讯提解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证明、酒精呼气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证明、发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音视频资料、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朱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亮亮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谢亮亮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谢亮亮无驾驶资格驾驶二轮摩托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谢亮亮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谢亮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亮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2017年8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王慎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樊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