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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向雪祥刘停辉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停辉,向雪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6刑初16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停辉,男,1982年7月23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驾驶员,住重庆市奉节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25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向雪祥,男,1992年8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住重庆市奉节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25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奉检刑诉(2017)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雪祥、刘停辉犯开设赌场罪,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向雪祥、刘停辉到庭参加诉讼。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向雪祥、刘停辉于2017年2月21日至2月25日在滨江国际“聚豪酒店”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2万余元。指控被告人刘停辉于2017年2月在国平车站家中、“聚豪酒店”房间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1万余元。二被告人系坦白,积极退赃。被告人向雪祥、刘停辉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向雪祥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停辉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向雪祥、刘停辉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停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向雪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田正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