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民初2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台江支行与林敬忠、黄榕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台江支行,林敬忠,黄榕青,林峰,毛剑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3民初242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台江支行,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下杭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854426689T。负责人:李岩,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奕芬,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东凯,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林敬忠,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黄榕青,女,197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林峰,男,195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毛剑英,女,195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台江支行与被告林敬忠、黄榕青、林峰、毛剑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台江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台江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妙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晓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