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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1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孙淼罚金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1执144号被执行人孙淼,住吉林省延边朝鲜自治洲敦化市。本院执行代坤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宛黎& # xB;审判员 张   松   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海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