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民初1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吉林省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宋可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宋可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1425号原告:吉林省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嘉惠红山郡小区14号楼。法定代表人:段艳斌,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宋可路,男,汉族,1985年5月23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可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吉林省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吉林省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林乐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书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