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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2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荣利与南天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利,南天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民初2325号原告荣利,男,1989年9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告南天昆,男,1985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原告荣利诉被告南天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荣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南天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荣利诉称,原告荣利在土产街开有一彩票店,被告南天昆去原告荣利处购买了价值18500元的彩票,彩票打印出来后,被告南天昆以忘记带钱为由不予支付彩票款。被告南天昆向原告荣利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荣利多次催要,被告南天昆至今未支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南天昆支付彩票款185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南天昆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南天昆曾在原告荣利处购买彩票,且未支付彩票款。被告荣利于2016年3月10日向原告荣利出具欠条,该欠条载明:“欠款人南天昆今欠滑县道口镇新车(站)对面土产街体育彩票店荣利壹万捌仟伍佰元整(18500),限4月还清,借款人身份证号,2016年3月10日。”该欠条中的“限4月还清”实际意思为限四个月内还清。经原告荣利催要,被告南天昆未支付彩票款。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和原告提交的欠条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荣利为被告南天昆供应彩票,被告南天昆支付彩票款给原告荣利,双方的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南天昆应当在收到彩票后支付原告荣利相应的货款。结合原告荣利出具的欠条,被告南天昆共应支付原告荣利彩票款18500元。被告南天昆未及时支付彩票款给原告荣利,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故原告荣利主张的利息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限定履行期满之日止。被告南天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南天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荣利彩票款185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限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荣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3元,由被告南天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俊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菲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