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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4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肖李云与饶南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李云,饶南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4民初884号原告肖李云,女,汉族,1987年3月22日生,住湖南省衡东县。被告饶南洋,男,汉族,1982年8月16日生,住湖北省赤壁市。原告肖李云诉被告饶南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春霞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肖李云于2017年5月26日以双方已庭外协调好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饶南洋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李云撤回对被告饶南洋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李云负担。审判员  何春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 恋校对责任人:何春霞打印责任人:曹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