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刑终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黄连才盗窃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连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刑终251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连才,男,1983年2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太和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8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2月10日被太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9日被太和县人民法院院决定逮捕,同年3月15日被太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和县看守所。太和县人民法院审理太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连才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2017)皖1222刑初105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原审被告人黄连才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连才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黄连才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量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黄连才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连才撤回上诉。太和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2刑初105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龙汉审 判 员 刘 琦审 判 员 袁理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刘钦锋书 记 员 孙庆堂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