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民初1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裴立国与孙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立国,孙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1553号原告:裴立国,男,1981年12月26日出生,住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孙军,男,成年,住平泉市。原告裴立国与被告孙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裴立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裴立国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宋敬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兴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