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邦正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邦正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刑初46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邦正,男,1978年1月23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6年7月2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7]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邦正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少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邦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3日,被告人陈邦正冒用夏某身份从苍南县农商银行取得户名为夏某的信用卡(卡号为62×××53),并先后使用该信用卡消费、套现人民币共计9605.59元。案发后,被告人陈邦正已退出全部赃款。2016年7月29日,被告人陈邦正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邦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夏某的陈述,证人陈某1、陈邦景、陈某2的证言,归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银行交易清单、农村信用社客户回单、账户余额查询、信用卡申请资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邦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邦正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已退赃,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陈邦正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邦正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邦正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涉案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53),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民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黄崇彬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