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1执11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葛凯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葛凯达,葛均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1执11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844341446K)。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苗圃路28号。主要负责人:孔建国,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葛凯达,男,199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奉化市。被执行人:葛均国,男,195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奉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与被执行人葛凯达、葛均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葛凯达、葛均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葛凯达、葛均国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葛凯达、葛均国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葛凯达、葛均国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潘懿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异代书 记员 严逸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