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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行终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时庆阳、广宗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时庆阳,广宗县人民政府,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行终2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时庆阳,男,汉族,农民,1969年3月2日出生,现住广宗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宗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广宗县城府前街**号。法定代表人吴建英,该县县长。原审第三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长安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孟祥宏,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时庆阳诉广宗县人民政府确认占地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5行初5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5行初57号行政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5行初57号行政裁定;二、发回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刘占魁审判员  魏立超审判员  柴学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永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