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2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周洪文与周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7民初2729号原告:周洪文,男,1973年7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周小平,男,1973年2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周洪文诉被告周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洪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小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洪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其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5年1月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6日,被告向其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期限一年,利息为月利率2%。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返还借款,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依法起诉,诉请如前。被告周小平未作答辩。原告周洪文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对私客户对账单等证据。被告周小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且未依法提交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经审查,以上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确认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周洪文与被告周小平系同学关系。被告周小平以做工程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周洪文提出借款10万元。2015年1月6日,原告周洪文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周小平支付了该笔借款。同日,被告周小平向原告周洪文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周洪文现金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借款时间12个月,每月给付利息2000元,如到期未还,每天按借款总额的1%的违约金计算支付。第一次付利20000,借款人周小平,身份证:510XXX3,借用时间2015年1月6日。”借款后,被告周小平没有偿还该借款本金,但于2016年6月23日支付了利息2万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在本案中,被告周小平因做工程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通过转账的方式向被告周小平支付了该笔借款,且被告周小平于2015年1月6日出具《借条》。《借条》既具有合同的属性,同时也具有借款已实际支付的证明作用,故原告周洪文与被告周小平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周小平应当按约定履行返还借款的义务。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借款后,被告周小平未偿还该笔借款,故原告周洪文要求被告周小平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周洪文诉请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因被告周小平出具的《借条》中载明“每月给付利息2000元”,即月利率2%,计算标准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本院予以认可。因双方在《借条》中约定每月给付利息2000元,而被告周小平于2016年6月23日给付的2万元不足以偿还还款日尚欠利息,该2万元依法认定为偿还的利息,并在计算的利息总额中扣减。故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0万元本金为基数从2015年1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时止,被告周小平支付的2万元在该利息总额中扣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周小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洪文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6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被告周小平已支付的利息2万元在所计算的利息总额中扣减);二、驳回原告周洪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周小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伯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