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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03执1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黎志刚、孙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志刚,孙杰,金克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03执1234号申请执行人黎志刚,男,197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开发区。被执行人孙杰,男,1977年5月19日出生,住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金克诚,男,1986年2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执行黎志刚申请孙杰、金克诚民间借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03民初264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孙杰、金克诚应支付申请人黎志刚案款350000.0元,承担执行费5150.0元。现因被执行人孙杰;金克诚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03执12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振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祖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