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7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董恒与杨少峰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恒,杨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7财保11号申请人董恒,男,汉族,1994年02月11日出生,西安市高陵区耿镇安家村九组村民,住该组。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6199402114216。被申请人杨少峰。申请人董恒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少峰所有的陕E869**牌号小型轿车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董恒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董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杨少峰所有的陕E869**牌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5月27日起至2018年5月26日止)。扣押期间不得转让、办理过户登记、车辆年审。申请人董恒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