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保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陈淑君与延边赞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公园营业部、李爱莲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保370号申请保全人:陈淑君,现住和龙市。被申请保全人:延边赞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公园营业部,住所地为延吉市。被申请保全人:李爱莲,现住延吉市。申请保全人陈淑君与被申请保全人延边赞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公园营业部、李爱莲之间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陈淑君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保全人李爱莲名下财产,并已提供保函担保。经审查后,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7)吉2401民初341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认为,申请保全人陈淑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款、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保全人李爱莲在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的存款。银行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保全费(申请保全人陈淑君已预交)。如申请保全人需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车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