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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4民初1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徐某与王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王某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324民初1571号 原告:徐某,男,汉族,生于1987年8月27日,户籍地为四川省苍溪县。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86年5月14日,户籍地为四川省仪陇县。 原告徐某与被告王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凯昌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彭嘉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