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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执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金赛、金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赛,金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6执450号申请执行人:金赛,女,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金涛,男,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金赛与被执行人金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浙0226民初47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41000元、执行费515元、诉讼费826元,合计4234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金涛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网上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2.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房地产及股权。3.对被执行人依法予以查找,但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4.因被执行人金涛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金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责令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本次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金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金涛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春审 判 员  陈朝阳审 判 员  林欣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范 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