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8执27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兴文县古宋镇阳光村村民委员会与张应礼等人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文县古宋镇阳光村村民委员会,张应礼,成廷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8执272号之二申请人兴文县古宋镇阳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兴文县古宋镇阳光村。法定代表人成利森,该村村长。被执行人张应礼,男,195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兴文县人。被执行人成廷贵,男,1943年9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兴文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528民初2113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成廷贵系古宋镇阳光村一组组长,现已扣留成廷贵在古宋镇每月领取的工资550元。经合议庭合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川1528民初211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均审判员 吴 鑫审判员 罗安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詹成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