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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2执异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赖秀荣、广州市白云区鑫煌建材商行与英德市德兴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秀荣,广州市白云区鑫煌建材商行,英德市德兴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异26号异议人(案外人):赖秀荣,女,汉族,地址广东省英德市,委托代理人:陈路遥、胡磊,广东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鑫煌建材商行,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同沙路283号1-2号楼首至四层广东天健家具装饰广场M区Y0451铺,组织机构代码591515814。负责人:成美云,该商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成长青,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英德市德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德市英红镇英红大道东华星广场F栋首层F8号,组织机构代码559114324。法定代表人:黄序立,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穗萝法执字第1592号执行案过程中,案外人赖秀荣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3月30日公开进行了听证。2017年5月26日,异议人赖秀荣申请撤回异议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赖秀荣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雁青审判员  杨 桦审判员  潘 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维维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