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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4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赵耀与程鹏借用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耀,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4执408号申请执行人赵耀,男,汉族,1983年12月出生。农民,住商城县。被执行人程鹏,男,汉族,1980年1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耀与被执行人程鹏借用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6)豫1524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郁峰审判员  刘 辉审判员  岳昌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璟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