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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507民初309-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汕头市维纳斯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汕头市维纳斯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507民初309-368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冠鹏,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汕头市维纳斯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黄山路30号荣兴大厦第二、三层局部和第四层。法定代表人:张景育。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汕头市维纳斯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共六十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每案50元、六十案共计3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林 鹏审判员 姚月英审判员 杨自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 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