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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1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秀砚与展明勇、青岛欧跃物流有限公司安丘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砚,展明勇,青岛欧跃物流有限公司安丘分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1574号原告:李秀砚,男,1964年9月2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展明勇,男,1970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青岛欧跃物流有限公司安丘分公司。住所地:安丘市石堆镇富东社区(206国道东侧)。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黄河路****号。本院在受理原告李秀砚与被告展明勇、青岛欧跃物流有限公司安丘分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展明勇及青岛欧跃物流有限公司安丘分公司需公告送达起诉状等应诉材料,故本案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李煜审 判 员  邓涛人民陪审员  刘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