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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1执605-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吕祥等与四川省化建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祥,冯青才,张林,段启贵,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1执605-608号申请执行人:吕祥,男,汉族,1963年3月2日生,住广汉市雒城镇书院街二段30号1幢1单元6楼1号。身份证:510624196303020051。申请执行人:冯青才,男,汉族,1964年7月4日生。申请执行人:张林,男,汉族,1963年11月21日生。申请执行人:段启贵,男,汉族,1963年11月27日生。被执行人: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雒城镇中山大道北二段21号。组织机构代码:77981179-7。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681民初475、477、478、47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于2017年5月17日,以(2017)川0681执605-60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位于德阳市文庙广场2号1栋1-4号房产(产权证:C00358**)。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位于德阳市文庙广场2号1栋1-4号房产(产权证:C00358**)。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辉审判员 陈继勇审判员 余天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