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民初2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杜汶轩和李晋洲;魏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汶轩,李晋洲,魏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2386号原告杜汶轩。被告李晋洲。被告魏娟。原告杜汶轩与被告李晋洲、魏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杜汶轩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汶轩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杜汶轩负担,余款50元退回原告杜汶轩。审 判 长 瞿 梅代理审判员 陈建林人民陪审员 曹乃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琳????????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