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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行赔终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从献诉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从献,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行赔终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从献,男,195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的代理人宋绪仁,江苏苏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蚌埠市龙子湖区治淮路706号。法定代表人马瑞,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李军,该区解放街道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善,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从献因诉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龙子湖区政府)房屋强拆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3行赔初7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从献及委托代理人宋绪仁,被上诉人龙子湖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军、陈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王从献在提起强拆行为违法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因原告王从献请求确认被告龙子湖区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案件,该院于2016年12月10日作出(2016)皖03行初72号行政判决,驳回了王从献诉讼请求,故其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1551548.20元没有事实依据,应当驳回诉讼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王从献要求龙子湖区政府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1551548.20元的诉讼请求。王从献上诉称,1、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房屋面积为183.93平米是错误的。上诉人提供的房产资料、照片和光盘等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房屋面积为278平米,被上诉人采取欺骗的方式,在上诉人未看到任何文字情况下进行签字的;2、一审法院认为项目部与上诉人达成初步安置补偿协议是错误的。上诉人根本没有与被上诉人签订正式安置补偿协议,也不可能把房屋钥匙交给被上诉人。3、上诉人通过信息公开的途径得知,被拆迁房屋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被上诉人一直强调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1551548.2元赔偿请求。本院认为,王从献不服龙子湖区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以该区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同时一并提出了行政赔偿请求。对其所提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以王从献诉请强拆违法无事实依据为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王从献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已作出(2017)皖行终224号行政裁定,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故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亦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3行赔初7号行政赔偿判决;二、发回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志强审判员  王新林审判员  朱达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潘玉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