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4执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市腾远兴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高碑店分公司、杨浩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腾远兴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高碑店分公司,杨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4执113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腾远兴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高碑店分公司。负责人:关丛林。地址:高碑店市。被执行人:杨浩,男,汉族,1992年12月7日出生,住高碑店市。本院在执行北京市腾远兴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高碑店分公司与杨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浩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612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爱群人民陪审员 陈志杰人民陪审员 王东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孟维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