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4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艾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04刑初76号公诉机关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艾某某,女,1987年1月10日出生,回族,初中毕业,无业,住焦作市武陟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3月2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孙艳萍,河南星歌律师事务所律师。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以焦马检公诉刑诉〔2017〕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期间于2017年5月17日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秋叶、贺卫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艾某某酒后驾驶车行驶至焦作市人民路与待丰路交叉口处时,与证人赵某驾驶的小客车相撞。经认定,被告人艾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艾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85.12mg/100ml。案发后,于2017年3月10日被告人艾某某赔偿证人赵某损失2000元人民币。赵某对被告人艾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艾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时不持异议,并有被告人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赵某的证言,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鉴定意见,视频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艾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艾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郑承涛代理审判员 王艳婷人民陪审员 张爱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