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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02执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郭李群、翟焕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李群,翟焕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2执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李群,女,汉族,1968年10月28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委托代理人张殿民,广西群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翟焕伟,男,汉族,1985年1月13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李群与被执行人翟焕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翟焕伟名下有一辆马自达牌车辆[车牌号码:桂E×××××],本院业已查封,但因未能实际扣押上述车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被执行人翟焕���持有北海金海景装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1810808]中的50%股权份额,本院已在工商登记系统予以冻结,但该公司已不实际经营,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或者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振锋审判员  沈海浪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 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