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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行终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陆颀慧诉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城建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颀慧,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沪01行终2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陆颀慧,男,1986年3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41号。负责人许健。委托代理人杨军,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卢宗慧,该局工作人员。上诉人陆颀慧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行初9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陆颀慧,被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浦东规土局)的委托代理人杨军、卢宗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6年9月18日,浦东规土局收到陆颀慧以邮寄信函方式提出要求获取“2014年8月制作的批前告知通知书(2014-041)”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同年9月23日浦东规土局发出补正告知,9月27日浦东规土局收到陆颀慧的补正材料,于10月11日作出延期告知。2016年10月28日,浦东规土局作出编号:沪浦规土告〔2016〕1861号《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主要内容为:该机关于2016年9月18日收到了陆颀慧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2014年8月制作的批前告知通知书(2014-041),浦东规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答复陆颀慧,经审查,依据《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其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条例》第二条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后将被诉告知送达陆颀慧。陆颀慧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决确认被诉告知违法。原审认为,浦东规土局具有受理和处理陆颀慧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浦东规土局在受理陆颀慧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补正、延长答复期限、审查等程序,认定陆颀慧申请的信息属于内部管理信息,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据此依据《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向陆颀慧作出被诉告知,答复内容具体全面,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浦东规土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告知并送达,程序亦无不当。至于陆颀慧认为浦东规土局在另案行政诉讼中以证据形式向法庭提交过该信息,即应予以公开的观点,原审认为,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并不当然等同于政府信息,陆颀慧申请内容系浦东规土局的内部管理信息,遂判决驳回陆颀慧的诉讼请求。判决后,陆颀慧不服,上诉于本院。上诉人陆颀慧上诉称,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申请作出的被诉告知没有证据、依据,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批前告知通知书是征收中不可缺少的程序,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不是内部管理信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浦东规土局辩称,被上诉人经审查,根据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发布的《上海市征地信息公开目录》,上诉人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目录所列的公开内容。该批前告知通知书系内部业务提醒性质的文件,不属于《条例》所指应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依法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职责。《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本案中,被上诉人收到上诉人的申请并经补正后,对上诉人所要求公开的批前告知通知书内容经审查,认定该批前告知通知书不属于《条例》所指应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故依据上述规定向上诉人作出本案被诉告知,并无不当。本院对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予以采纳。被上诉人收到上诉人申请后,作出补正告知,经依法延长答复期限,作出被诉告知,行政程序亦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相应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陆颀慧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陆颀慧负担(已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姚佐莲代理审判员  刘智敏代理审判员  宁 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汪 菲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