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钟大鹏缴纳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大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434号被执行人:钟大鹏,男,汉族,1986年5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关于被执行人钟大鹏缴纳罚金一案,现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财审判员 刘秀伟审判员 陈文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兴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