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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钟大鹏缴纳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大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434号被执行人:钟大鹏,男,汉族,1986年5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关于被执行人钟大鹏缴纳罚金一案,现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财审判员  刘秀伟审判员  陈文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兴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