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日民一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王万海与日照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万海,日照市国土资源局,日照市东港区百发木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民一初字第42号原告:王万海,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兰兰,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日照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日照市泰安路59号,组织机构代码00422986-5。法定代表人:吴学伟,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人:焦青,该局土地利用科副科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义,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日照市东港区百发木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北京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73370076-8。法定代表人:孙方熙,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王万海与被告日照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日照市东港区百发木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原告王万海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万海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万海撤诉。审 判 长 张 琳代理审判员 张锦秀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叶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