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曹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刑初69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登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小牛群镇东卡拉村*组,现住赤峰市。无前科。2016年10月25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喀喇沁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8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3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松检公诉刑诉〔201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隋伟华、书记员杨蕊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4日11时至18时,被告人曹某以不服喀喇沁旗小牛群镇法庭判决为由,用砖头将法庭办公楼一楼门窗玻璃全部砸碎,致使法庭无法正常办公。经鉴定,被砸毁的门窗玻璃价值人民币2302元。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的主持下,出示、宣读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无视国家法律,任意毁损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曹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曹某认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作出的其与曹树龙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不公正,于2016年10月24日到审理案件的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小牛群法庭找案件承办人员质问,因不满承办人员的答复,遂扔砖头将法庭办公楼一楼门窗玻璃全部砸碎,致使法庭无法正常办公。经鉴定,被砸毁的门窗玻璃价值人民币2302元。案发当日,曹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曹某当庭自愿认罪。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10月24日13时30分,小牛群法庭庭长李某电话报警称,曹某将小牛群法庭办公楼一楼北侧门窗玻璃砸碎,法庭无法正常办公,要求公安机关出警。喀喇沁旗公安局当即受案出警,当日18时将曹某传唤至公安机关。2、证人李某、杨某、顾某、孔某的证言证实:曹某起诉曹树龙赔偿一案,去年(2015年)腊月二十八开庭。庭审结束后,曹某不签字,也不走,庭后把法庭的办公桌砸坏了两张,还在审判庭大小便,后来法庭考虑曹某是残疾人,从镇政府给曹某协调争取了一千元钱,曹某才回家。2016年10月24日上午9点多,法庭的工作人员在办公,曹某又来法庭找案件的事情。曹某的媳妇闫某将曹某推到法庭,庭长李某向曹某和闫某解释,如果不服判决可以上诉,曹某边骂边说”我没有钱上诉,你给我钱我去上诉。”曹某不听解释,闫某也走了。中午的时候,曹某也没有走,还让法庭的工作人员给买饭吃,法庭的工作人员劝解也不听,曹某拿起砖头比划着要打工作人员,嘴里还不停地骂着难听的话,工作人员没再搭理曹某,都回到了办公室。后来他们听见有玻璃破碎的声音,看见曹某坐着轮椅,把花池边上的砖拿下来正在砸法庭的玻璃,把一楼三对门、六扇窗的玻璃都砸了。一楼审判庭的玻璃也都砸碎了,玻璃碴子满地都是,大厅里还扔了好多块砖头,来法庭办事的当事人看见这种情况也都走了,根本无法办公。3、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他是小牛群法庭的更夫。2016年10月24日上午,曹某的媳妇闫某推着曹某来到小牛群法庭,曹某坐着轮椅,闫某把曹某放在了一楼就上二路楼找庭长李某。过了一会儿,闫某下来跟曹某说了几句话就自己走了,说的什么他没有听见。随后曹某开始骂法庭的人,所有法庭的人都骂了,李某、杨某上前劝解,也被骂了,谁上前说话骂谁。骂了一阵儿,曹某把花池边上的砖头薅了出来,嘴里说着”我都给你们砸了。”随后就开始砸法庭的正门玻璃,跟着就往西砸,边砸边骂,走廊的三扇窗户和西侧一扇小门的玻璃都砸碎了,办事的老百姓看见曹某这么闹,也都走了,法庭也无法正常办公。他听说曹某砸法庭是因为不满法庭处理的一个案件的结果,去年腊月二十八,曹某也为此在法庭闹了一天。去年腊月二十八案件开庭,曹某在审判庭上就骂,谁劝骂谁,最后还在审判庭大小便,满地都是屎尿,一直闹到晚上,后来怎么处理的他不清楚。4、证人闫某的证言证实:她是曹某的妻子。2016年10月24日上午大约8、9点钟,曹某让她推着他去小牛群,她劝说曹某别去了,曹某开口就骂她,她劝不了就推着曹某去了小牛群法庭。到了法庭以后,曹某让她去找李某庭长,她到二楼找到李某,告诉李某,曹某来了,之后她就下楼了,李某也跟着下楼了。李某跟曹某说话的时候,曹某让她回去,她就回去了。到了晚上,警察打电话通知她,说曹某把法庭一楼的门窗玻璃都砸了,被传唤到了喀喇沁旗公安局,她才知道曹某砸玻璃的事情。去年(2015年)腊月二十八,曹某让她推着他去小牛群法庭开庭,曹某不让她出庭,她把曹某推到法庭就回去了,后来曹某拿回来了一千元钱。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笔录、物证登记表、物证照片证实:2016年10月25日13时10分至14时45分,喀喇沁旗公安局小牛群派出所的民警在见证人孙某的见证下,对喀喇沁旗小牛群法庭被损现场进行勘验。现场位于喀喇沁旗小牛群镇小牛群法庭,法庭为方形院落,四周砖墙,院门口朝北开,院门为伸缩电动门。院南侧为办公楼,呈东西走向,院内东西两侧为草坪。办公楼坐南朝北,共两层,楼门口朝北开,门口分三处,中间门口是人员经常出入,东侧门向内通入审判大厅,西侧门向内通入活动室。一楼北侧墙体建有六面窗户,中间门口东侧三面窗户,由东向西第一、二面对应的屋内是审判大厅,第三面对应的是走廊,中间门口西侧共三面窗户,对应的屋内是走廊。中间门为玻璃门,共四扇,东西两扇固定,中间两扇正常开关,中间两扇门玻璃破碎,西侧固定扇门玻璃破碎,东侧固定扇门玻璃完好。东侧门为两扇玻璃门,门上有链子锁住,门玻璃破碎,门上方是上亮子,玻璃破碎。西侧门为两扇玻璃门,门上有链子锁住,门玻璃破碎。共六面塑钢玻璃窗,每面窗户共三扇,尺寸相同,中间扇固定。西数第一面窗户西扇和第二面窗户东扇玻璃完好,其余窗户玻璃破碎。在玻璃门和窗户内外地面上见有散落碎玻璃和砖块。在一楼北侧地面东西处建有长方形花池,池边沿是用砖块砌成,在西侧花池北沿东西处砖块缺失,东侧边沿缺口长290厘米,西侧边沿缺口长150厘米。民警对室内二十一块砖块进行提取、拍照。6、现场录像光盘证实:被告人曹某在小牛群法庭砸毁办公楼门窗玻璃的过程。7、鉴定意见证实:喀喇沁旗价格认证中心于2016年10月31日对小牛群法庭被打碎玻璃价值出具鉴定意见,结论为价值2302.00元。8、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及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曹某的自然身份情况。9、被告人曹某供述证实:2016年10月24日上午10点左右,他到小牛群派出所报完案,就让他媳妇闫某推着去了小牛群法庭。到了法庭,他让他媳妇上楼去问李某曹树龙打他的案件怎么样了?他媳妇问过后下楼告诉他,李某让他们不服判决去上诉。他刚要让他媳妇推着上楼,李某就下楼了,他媳妇就走了,他跟李某说案件判的不合理,李某还是让他去上诉,之后李某转身上楼了。他见李某上楼了,就生气地从地上找东西想砸玻璃,可是找了半天没有找到,他自己推着轮椅到了花池子旁边,用轮椅的轱辘把花池子沿上的砖撞下来,把砖头扔向法庭门口西侧的第一扇窗户,李某看见后,说了些风凉话又上楼去了,他更生气了,他又从花池子沿上捡起一块砖砸到了法庭门口西侧的第二块玻璃,把第二块玻璃也打碎了。直到下午5点多,他还没有吃饭,又感觉冷,没有人理会他,他又生气地捡起几块砖开始砸玻璃,具体砸了几块他记不清楚了。后来因为李某报警,他被带到了公安机关。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曹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曹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张金红审判员谢飞飞人民陪审员赵文君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车艳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