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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梁久文申请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久文,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1执47号申请执行人:梁久文,男,195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执行人: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中义,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梁久文申请执行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梁久文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全人民陪审员  毛运德人民陪审员  赵 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玉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