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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02民初2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河支行与聂玉兰、苏常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河支行,聂玉兰,苏常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2451号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河支行,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谢河镇五中村。负责人:李智,系该支行行长。被告:聂玉兰,住武威市。被告:苏常文,住武威市。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河支行诉被告聂玉兰、苏常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河支行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河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610元,减半收取计1305元,由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河支行负担。审判员  段先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