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91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曾平与湖北通路易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高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曾平,湖北通路易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高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91民初220号原告:陈曾平,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代理人:申维丰、李慧杨,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起诉立案、代为陈述事实和理由、代为提出、放弃、变更、承认诉讼请求,代为辩论,代为调解、和解,代为提起反诉,代为上诉立案,代为签收和领取法律文书)。被告:湖北通路易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追日路2号创业服务中心B座201室,现住所地不详。法定代表人:柳身小,该公司经理。被告:高珊,女,199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襄阳市樊城区,现住址不详。原告陈曾平诉被告湖北通路易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高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陈曾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公告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曾平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曾平负担。审 判 长 刘 桢审 判 员 管龙华人民陪审员 云 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