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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3财保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冯运成与夏占国申请变更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运成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3财保22号之一变更保全申请人夏占国,男,1975年出生,住吉林省辽源市。被申请人冯运成,男,1949年出生,住吉林省辽源市。冯运成与夏占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7)吉0403财保22号民事裁定,扣押夏占国驾驶的吉D*****号小型普通客车。被保全人夏占国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供人民币15000元作为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保全人夏占国驾驶的吉D*****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扣押;二、扣押夏占国提供的15000元等值担保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世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阚 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