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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民初42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莫建伟与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建伟,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4民初42292号原告:莫建伟,男,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委托代理人:莫观培,广东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静,女,1991年12月26日出生,系原告单位推荐的人。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06号。法定代表人:肖汉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晓灵,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依丰,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莫建伟诉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莫建伟诉称: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被告购买了“Tesco吃不厌话梅”1盒,单价9.9元。原告发现涉案产品的营养成分表中的能量值与实际不相符。根据《(GB28250-2011)问答》中关于营养素的能量折算系数规定,涉案产品每100克能量值为891.8千焦,远远小于其标示的1400千焦,营养素参考值百分比为10.6%,低于其标示的6.4%。涉案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回原告货款9.9元并支付原告赔偿1000元。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要求退货及十倍赔偿没有法律依据,被告没有明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被告已经对生产厂家及产品质量履行审慎的审查义务,不存在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涉案产品关于营养成分中的能量符合预���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不存在原告所说能量值小于其标志值,进而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推断。能量值小于标识的1.2倍,即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在被告处购买“Tesco吃不厌话梅210g”1罐,共支付货款9.9元。上述产品的外包装营养成分表标示:每100g产品中含有能量1400kj、NRV%为17%,蛋白质0.8g,脂肪2.6g,碳水化合物46g,钠3860mg。本院认为:本案为产品责任纠纷,争议的焦点在于涉案产品标注的能量值与根据规定的能量折算系数计算出的数值不一致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本案中,涉案产品营养成分表标注每100g产品中含有能量1400kj,蛋白质0.8g、脂肪2.6g、碳水化合物46g,根据《(GB28250-2011)问答》中关于能量折算规定,涉案产品能量值为0.8g×17kj/g+2.6g×37kj/g+46g×17kj/g=891.8kj,而涉案产品标注每100克的能量为1400kj,属于产品标签有瑕疵,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9.9元,本院予以支持。但由于涉案产品外包装的能量标识问题并不影响食品安全标准,仅是产品外包装的瑕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之规定,涉案产品属于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因此,原告要求10倍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莫建伟货款9.9元,同时原告莫建伟将所购买的“Tesco吃不厌话梅210g”1罐返还给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莫建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25元)由原告莫建伟负担,原告莫建伟应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将尚未缴纳的受理费25元交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钟尉函人民陪审员  易美红人民陪审员  潘衍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甘岸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