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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1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谢明福与张秋足、张荣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1623号原告:谢明福,男,198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张秋足,女,197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张荣辉,男,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靖县,原告谢明福与被告张秋足、张荣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谢明福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谢明福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明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谢明福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  小  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温丽芳(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