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81执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阆中市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杜光义、曹小平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阆中市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光义,曹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81执1131号申请执行人:阆中市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阆中市。法定代表人:蒲中华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杜光义,男,汉族,生于1957年2月15日,住阆中市。被执行人:曹小平,女,汉族,生于1962年5月12日,住阆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81民初396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相应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该通知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杜光义在阆中市面积为96.18平方米,产权证阆权字第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杜光义在阆中市面积为96.18平方米,产权证阆权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国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