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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执复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合成股份合作经济社与李润林、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宏业电器厂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润林,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宏业电器厂,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合成股份合作经济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执复116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异议人):李润林,男,汉族,1957年8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异议人):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宏业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合成工业区。执行事务合伙人:李润林。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合成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合成社区二宅基路**号。负责人:冯锦荣。复议申请人李润林、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宏业电器厂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顺德区法院)(2016)粤0606执异41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理终结。顺德区法院查明:关于佛山市顺德陈村镇合成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陈村合成股份社)诉李润林、佛山市顺德陈村镇宏业电器厂(以下简称宏业电器厂)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顺德区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佛顺法民一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佛山市顺德陈村镇合成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陈村合成股份社)与李润林于2001年9月11日签订的《使用土地合同》、于2001年12月22日签订的《临时租地合同》、于2009年5月20日签订的《土地租用协议书》于2014年12月30日解除;李润林、宏业电器厂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清空位于佛山市顺德陈村镇合成工业区工业用地1.53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和设施,并将上述土地和地上建筑物、设施移交给陈村合成股份社;李润林应从2012年1月1日起按15300元/年的标准向陈村合成股份社支付土地使用费至上述土地和地上建筑物、设施移交给陈村合成股份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30元,由陈村合成股份社负担333元,由李润林、宏业电器厂负担997元。后李润林、宏业电器厂提出上诉,本院审理后作出(2016)粤06民终1593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判决生效后,因李润林、宏业电器厂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陈村合成股份社向顺德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顺德区法院以(2016)粤0606执8603号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顺德区法院分别以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李润林、宏业电器厂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随后,李润林、宏业电器厂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对上述案件的执行。顺德区法院于2016年9月8日作出(2016)粤0606执异2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2016年9月9日,该院在李润林、宏业电器厂所承租的位于佛山市顺德陈村镇合成工业区的地上建筑物张贴公告,责令李润林、宏业电器厂及其他居住人员于2016年9月23日前搬迁出该土地,到期仍不履行的,该院将强制执行。2016年9月23日,陈村合成股份社向该院提出申请,请求将含李润林、宏业电器厂在内系列案件所涉清退物品、设备移交其代为保管。2016年9月27日,顺德区法院对李润林、宏业电器厂所承租的位于佛山市顺德陈村镇合成工业区的工业用地1.53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设施实施强制清空,并将建筑物内物品移交申请执行人保管。2016年10月24日,异议人李润林到庭告知其已收取申请执行人发出的《限期取回物品通知书》,因物品有损失、损坏的情况,数目也与清单不符,故其不能接受申请执行人代为保管的物品。顺德区法院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见,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是执行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目的在于及时纠正执行行为,维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李润林、宏业电器厂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清空所承租的位于佛山市顺德陈村镇合成工业区工业用地1.53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设施,并将上述土地和地上建筑物、设施交给陈村合成股份社。在执行过程中,无论从顺德区法院作出的执行通知书、公告、强制执行决定书还是执行裁定书,该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仅在于清空上述土地、地上建筑物及设施,并将设施移交申请执行人,并未对上述地上建筑物进行强行拆除。异议人提及的拆除行为以及拆除行为导致的物品被埋毁,均非针对顺德区法院执行行为而提出,其关于拆除行为不当、属于超范围执行的异议主张,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执行行为异议的审查范围,应予驳回。其次,本案执行过程中,顺德区法院先后以邮寄、留置的方式向异议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又以现场张贴的形式向异议人送达公告,均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异议人仍旧不主动履行。在此情况下,顺德区法院于2016年9月27日依法实施强制清退的执行行为,并无不当。异议人关于执行行为违法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最后,异议人所涉建筑物内物品已由顺德区法院移交申请执行人,异议人应向申请执行人主张物品返还,并另循法律途径就物品损毁主张赔偿。异议人以向法院要求返还物品被拒绝、物品被损毁为由,主张法院执行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并提出返还物品的异议请求,于法无据。综上,异议人李润林、宏业电器厂的异议请求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李润林、宏业电器厂的异议请求。复议申请人李润林、宏业电器厂不服该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请求:撤销顺德区法院(2016)粤0606执异417号执行裁定书,依法返还复议申请人的物品及赔偿复议申请人的损失。事实和理由如下:一、依照法院生效判决,法院执行机关只是清空涉案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设施。但是,在2016年9月27日清晨6时20分左右,法院执行人员对复议申请人的商业楼、厂房及附属设施强制清空时,却禁止复议申请人进入商业楼及厂房内,禁止复议申请人清点带走商业楼及厂房内的所有物品。当天中午,复议申请人所拥有的商业楼、厂房及附属设施即被法院带来的人员强制拆除,商业楼及厂房内的所有物品均被毁被埋,复议申请人损失惨重。二、导致当日复议申请人商业楼及厂房内的所有物品均被毁被埋的根本原因是顺德区法院执行机关并没有对建筑物里面的所有物品清空,只是象征性地清空一小部分物品,就对建筑物进行强制拆除,导致物品被埋被毁。到目前为止,废墟瓦砾下埋着大量物品。事后复议申请人多次与执行机关交涉,执法人员声称已清空完毕,与其无关。复议申请人要求执行机关拿出当天公证人员清空前与清空后的录像照片进行对比,就可清楚一目了然。可这简单的要求却遭到拒绝。三、顺德区法院(2016)粤0606执异417号执行裁定书的审判员肖文勇,是当天执法人员之一,作为当天执法人员为什么有资格来审判这份执行异议?综上,顺德区法院(2016)粤0606执异417号执行裁定有意回避以上基本事实,有意隐瞒执行人员的违法执行责任,为此,复议申请人特提出复议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支持。复议申请人李润林、宏业电器厂向本院提交如下新证据:补充材料一份、照片15张。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补充材料属于复议申请人的陈述意见,不属于证据范畴;对于15张照片,除其中2张关于顺德区法院短信通知的照片予以确认外,其余照片因来源不清,本院不予确认。经审查,对顺德区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生效法律文书(2015)佛顺法民一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李润林、宏业电器厂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清空所承租的位于佛山市顺德陈村镇合成工业区工业用地1.53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设施,并将上述土地和地上建筑物、设施交给陈村合成股份社。因李润林、宏业电器厂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陈村合成股份社申请,顺德区法院立案执行。为此,顺德区法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公告、强制执行决定书,最后于2016年9月27日由该院执行人员对佛山市顺德陈村镇合成工业区工业用地1.53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设施强制清空,并将上述土地和地上建筑物、设施交给申请执行人陈村合成股份社。顺德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行为合法有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在顺德区法院已履行通知、公告程序,进而采取上述强制清空行动时,有权(同时亦有义务)阻止被执行人李润林、宏业电器厂继续使用拟清空交付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设施,然后将执行标的物以清空状态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李润林、宏业电器厂在该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上的未依法及时搬迁的财产,应视为其已自动放弃处置权利。人民法院没有义务保障该部分财产的完整,或者不因此而造成该部分财产价值的贬损,也没有义务向李润林、宏业电器厂移交该部分财产。虽然从保障李润林、宏业电器厂财产权益的角度出发,顺德区法院作出人性化处理,将清空出来的财产交由申请执行人陈村合成股份社保管。但该处理并不等于顺德区法院有保管及移交相应财产的义务,同时陈村合成股份社亦没有义务替李润林、宏业电器厂长期保管该财产。如李润林、宏业电器厂不及时取回,仍应视为其放弃上述财产。顺德区法院执行的内容不包括拆除地上建筑物,复议申请人有关顺德区法院对其建筑物实施拆除导致其财产受到损失没有事实依据。顺德区法院执行实施后,复议申请人有关财产毁损丢失的问题与该院的执行行为无关,不属于执行异议、复议案件的处理范围。复议申请人李润林、宏业电器厂认为顺德区法院执行行为违法,没有保障其被清空财产的完整,应予以赔偿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至于顺德区法院在(2016)粤0606执异417号执行裁定中,认为“异议人所涉建筑物内物品已由顺德区法院移交申请执行人,异议人应向申请执行人主张物品返还,并另循法律途径就物品损毁主张赔偿”,该认定属处理不当,应予纠正。鉴于该不当之处不影响本案的最终处理结果,(2016)粤0606执异417号执行裁定的处理结果应予维持。至于复议申请人提出顺德区法院(2016)粤0606执异417号案件的审判人员参与了执行活动的问题,因其未在执行异议中提出,依法不属于执行复议案件的处理范围。综上,复议申请人李润林、宏业电器厂的复议主张,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顺德区法院作出(2016)粤0606执异417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李润林、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宏业电器厂的复议申请,维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执异417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黎健毅审 判 员  陈秀武代理审判员  李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骆志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