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2民初2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周杰艳与毛龙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杰艳,毛龙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2419号原告:周杰艳,女,195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毛龙彬,男,197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杰艳与被告毛龙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杰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周杰艳负担。审判员 蒋零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雨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