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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1321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柏昌明与广州仟艺模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柏昌明,广州仟艺模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1321申请执行人柏昌明,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棠乐路汇港街**号***房,身份证号码4329241975********。被子行人孙孝飞,男,197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凌云县逻楼镇林塘村下波央屯*号,身份证号码4526281975********。被执行人广州仟艺模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街村四和经济社三队。法定代表人:孙孝飞。原告栢昌明与被告孙孝飞、广州仟艺模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执7709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孙孝飞、广州仟艺模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应清偿原告栢昌明案款288539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孙孝飞、广州仟艺模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栢昌明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孙孝飞、广州仟艺模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孙孝飞、广州仟艺模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相应义务。据此,本院遂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发函查询被执行人孙孝飞、广州仟艺模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一批机器设备被花都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已发送参与分配函,并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账户44×××16,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人并限期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人逾期没有提供。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孙孝飞、广州仟艺模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1321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炜审判员 陆 丹审判员 麦瑞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惠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