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执2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贾德胜、贾小杨、邓金美与史进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德胜,贾小杨,邓金美,史进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2707号申请执行人:贾德胜,男,1975年3月31日出生,住黄岛区珠山街道办事处燮里村222号。申请执行人:贾小杨(曾用命:贾小娟),女,2003年12月12日出生,住黄岛区珠山街道办事处燮里村222号。法定代理人:贾德胜,系贾小杨之父。申请执行人:邓金美,女,1943年10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胶南市铁山镇东南崖260号。被执行人:史进术,男,1978年5月28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蒋家庄村。申请执行人贾德胜、贾小杨、邓金美与被执行人史进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05)胶南民初字第190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157743.21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划拨被执行人账户存款200000元(含执行费2266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5)胶南民初字第19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史进术负担的付款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