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陕西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女,汉族,住所地西安市。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桥梓口。法定代表人程某,该公司总经理。高某某与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投资协议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调字(2016)第52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一、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高某某支付所欠款项529550元及相应利息;二、承担本案仲裁费17369元、执行费7869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信息进行了三次以上查询,尚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此现状不持异议,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达西审 判 员 张建社代理审判员 李 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卞飞宇 来自